企 业 法 人 登 记 注 册 须 知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 案。
3、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载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 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非公司企业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非公司营业单位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非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非公司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 证明。
四、企业法人年度检验
1、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2、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 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五、收费项目与标准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本)总额在一千万人民币以下的,按注 册资金(本)总额0.8‰ 收取;注册资金(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金(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额为人民币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为人民币300元。
3、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变更登记费,增加注册资金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收取0.8‰;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收取0.4‰;超过亿元部分不收。
4、企业法人年度收费人民币50元。
5、企业因执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换)执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6、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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